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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在全国推广应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的通知(质检特函〔2017〕38号)

2017.06.28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移动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移动容器)是在全国范围内流动使用的高危险性特种设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推动移动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总局建立了全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网址:http://tsyd.cnse.gov.cn),并在全国部分省份开展了试点应用工作,根据试点应用的反馈情况,目前信息平台已具备在全国推广使用的条件。我局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信息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相关单位的要求

移动容器相关单位是信息平台的使用主体,包括移动容器的制造单位、检验机构、使用单位、使用登记机关、充装单位等,上述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在信息平台上进行使用操作:

(一)制造单位。

1、制造单位在移动容器出厂时,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出厂资料外,还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作为移动容器永久身份标识的金属二维码(电子铭牌)和随车电子合格证(UKey)。制造单位应登录信息平台上传移动容器的产品数据并对随产品提供的移动容器金属二维码和随车电子合格证进行产品数据关联绑定。

2、对进口的移动容器,由进口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金属二维码和随车电子检验合格证,并登录信息平台上传产品数据及进行关联绑定。

金属二维码的技术要求见附件1,随车电子(检验)合格证有关技术要求可登录信息平台查阅。

(二)检验机构。

1、定期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当在线查验申请定期检验的移动容器的产品信息和检验状态。对新制造的移动容器,检验机构应在完成检验后将定期检验结论上传信息平台并进行检验结论与二维码及电子合格证的绑定,并在检验合格的移动容器罐体侧面适合扫描的部位粘贴纸质二维码或者喷涂二维码(以下一并简称纸质二维码)检验标志。

2、对在用移动容器,定期检验机构开展检验以前,应根据在用移动容器使用登记证上的使用登记证编号或设备代码(原注册代码),在信息平台查询使用登记数据。如信息平台没有相关使用登记数据或数据不全,应征得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后查清移动容器原始数据,将原始数据和《使用登记表》中相关数据补录入信息平台。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应负责将检验结论数据录入信息平台,并将使用登记数据和检验结论数据与金属及纸质二维码、电子检验合格证(UKey)进行关联绑定,同时在移动容器上安装与粘贴金属和纸质二维码。

纸质二维码的技术要求见附件2,二维码安装与粘贴要求可登录信息平台查阅。

(三)使用单位。

1、新购移动容器,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前,应通过随车电子(检验)合格证登录信息平台将移动容器与使用单位账户绑定,录入使用登记机关所要求的相关信息,并在信息平台上提交使用登记证办理申请。

2、在用移动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年检或全面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本省(市)内负责办理移动容器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认定的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负责向信息平台录入数据、发放金属与纸质二维码和电子检验合格证(金属二维码、电子检验合格证由使用单位自愿申请)。使用单位负责录入使用登记机关所要求的相关信息,并在信息平台上提交新版使用登记证办理申请。

办理了信息平台数据录入的使用单位可根据需要在本地或异地进行下次定期检验。

(四)使用登记机关。

1、使用登记机关应登录信息平台办理新制造的移动容器使用登记,制作并发放纸质使用登记证书,上传使用登记证(加盖公章后的扫描版或电子版)。使用登记证的式样应当满足《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附件A(式样一)的规定,其尺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2、使用登记机关应登录信息平台换发在用移动容器使用登记证,制作并发放新版使用登记证书,上传使用登记证(加盖公章后的扫描版或电子版),同时收回注销在用移动容器的IC卡及配套的旧版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五)充装单位。

充装单位在充装前应凭随车电子(检验)合格证或者二维码在线查验移动容器的检验状态,对未经检验和超期未检的移动容器禁止进行充装。对检验状态为正常的移动容器,充装单位可进行充装并将充装信息上传信息平台。

二、实施的具体要求

(一)各级质监部门要进一步认清移动容器安全的重要性和风险性,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责任人,做好相关工作部署;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使辖区内移动容器制造单位、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充装单位认识到“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建设的意义,充分了解文件相关要求,按规定操作使用信息平台,确保信息平台平稳运行。

(二)本文发布之日起,各移动容器制造企业应将新出厂移动容器的产品数据上传至信息平台并实现和产品数据的关联绑定。2017年9月1日起,未上传数据并实现关联绑定的移动容器不得出厂。

2017年12月31日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移动容器使用登记工作应全部通过信息平台办理,颁发新版使用登记证。2018年12月31日前,各省级质监部门应将旧版使用登记证换发为新版使用登记证。各省原“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登记证管理系统”中的在用移动容器数据原则上应完成导入或录入到新的信息平台中。

(三)制造单位可向信息平台技术支持单位订购随车电子合格证和金属二维码,也可以自行采购或制作,自行采购或制作的应当符合本通知及信息平台的技术要求。使用登记机关、检验机构可向旧版使用登记证及配套IC卡的发行单位订购随车电子(检验)合格证、金属二维码、纸质二维码和新版使用登记证书,也可自行制作。新版使用登记证及其全套信息化介质的订购费用不超过旧版使用登记证及配套IC卡的费用。   

为保证二维码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相关二维码数据统一由信息平台生成,自行采购或制作的单位应通过信息平台申请所需的二维码数据。

(四)信息平台用户登录方式分为认证电子数字密钥(Ukey)用户和普通密码用户两类。使用登记机关应使用电子数字密钥进行登录。省级质监部门统一向平台技术支持单位免费领取规定数量的认证电子数字密钥。制造单位、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充装单位可以使用普通密码登录,为了确保上传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上述单位也可以申请使用认证电子数字密钥登录。信息平台技术支持单位负责向上述单位发行平台登录用认证电子数字密钥。

(五)原“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登记证管理系统”将于本文发布后停止更新。在两个系统平台并行使用过渡期内,相关单位仍可通过有效的IC卡或者随车电子合格证及二维码查验移动容器身份。

社会公众可通过手机二维码扫描软件扫描随车二维码,获取移动容器基础信息。

(六)租赁国外产权罐箱的使用登记暂不纳入信息平台。

(七)如发生二维码(金属、纸质)、电子(检验)合格证、电子数字密钥或使用登记证书遗失,使用单位可向颁发单位(制造单位、检验机构、使用登记机关)申领补办。

(八)各级质监部门需要信息平台提供将原“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登记证管理系统”数据导入新信息平台或者向当地行政审批系统推送数据服务的,可通过与信息平台支持单位协商或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九)信息平台应用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或培训支持请联系信息平台支持单位北京中认环宇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 特木尔  010-83886662,15011049452;

传真: 010-83886398;

Email:temuer@cqc.com.cn。

 

附件:1. 金属二维码质量技术标准

2. 纸质二维码质量技术标准

 附件下载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7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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