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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

2016.04.15来源:

鲁政办字〔2016〕3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政府决定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进一步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深入研究重特大事故的规律特点,认真分析安全风险大的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快推行隐患排查治理、风险分级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实现关口前移、精准监管、源头治理、科学预防。力争到2018年,在全省构建形成点、线、面有机结合,省、市、县、乡镇无缝隙对接,实现标准化、信息化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从根本上防范事故发生,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责任分工


  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确定风险管控标杆企业,及时总结标杆企业的经验做法。企业承担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在安全风险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排查治理隐患、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有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专家和安全专业服务机构帮助实施。


  三、方法步骤


  (一)企业层面


  1.排查风险点。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广泛发动企业,全方位、全过程排查本单位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点,包括生产系统、设备设施、输送管线、操作行为、职业健康、环境条件、矿山采空区、施工场所、城市垃圾堆场、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


  2.确定风险等级。对排查出来的风险点进行分级,先确定风险类别(泄漏、火灾、爆炸、中毒、坍塌、坠落等危险因素和高温、粉尘、有毒物质等有害因素),然后按照危险程度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将风险分为1、2、3、4级(1级最危险,依次降低)。


  3.明确管控措施。企业针对风险类别和等级,将风险点逐一明确管控层级(公司、车间、班组、岗位),落实具体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具体的管控措施(包括制度管理措施、物理工程措施、在线监测措施、视频监控措施、自动化控制措施、应急管理措施等),形成“一企一册”于2016年9月底前报当地安监等有关部门备案。


  4.风险公告警示。公布本企业的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让每名员工都了解风险点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对策。对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标明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应急设备设施和撤离通道等。同时,将风险点的有关信息及应急处置措施告知相邻企业单位。


  5.排查消除隐患。企业要针对各个风险点制订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标准和清单,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各设备设施排查范围和要求,建立起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闭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现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常态化。


  6.加强应急管理。企业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企业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重点岗位要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经常性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7.防控职业危害。企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明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作业现场要配备职业危害防护装备,定期检查更新。要依法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防护用品用具,并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要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定期组织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切实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二)政府及部门层面


  1.确定标杆企业。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安监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产业结构,选择一批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效果较好的企业作为行业标杆企业,于2016年4月底前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等省有关部门进行立项。省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筛选后,统筹确定各行业领域的省级标杆企业,并通知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2.总结推广标准。对确定的省级标杆企业,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安监等有关部门系统总结企业的经验做法,形成一整套可借鉴、可推广、可套用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标准。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标杆企业的风险管控标准进行论证、评估、完善和提升。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审定后,发布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分管行业领域中组织企业开展对标达标活动,在全省逐步建立起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机制。


  3.管控城市风险。各市政府要全面强化城市运行风险源头管控,城市规划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城乡发展规划与城市地下公用基础设施规划特别是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线等规划的衔接。建立完善覆盖城市生产、生活、运营等各方面,贯穿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环节的全方位、全过程城市运行安全预防控制网络。加强车站、地下空间、公园景区、商场超市、人员集聚场所等地点的安全风险管控。加强城市运行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健全安全风险信息报送、应急响应、现场指挥、协调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动员和统筹协作等工作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四、技术支撑


  利用安全生产信息化技术,支撑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省安监局抓紧建立功能齐全的安全生产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形成全省安全生产监管“一张网”,与企业、与政府及各部门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各级政府和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要支持配合平台建设,确保2016年底前初步建成使用。


  (一)实施风险点信息化管控。在安全生产监管综合信息平台中建立风险管控分系统,企业利用该系统将排查出来的风险点全部录入到该系统中,实现对风险点在线监测或者视频监控,督促企业时时刻刻盯紧风险点,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处置,确保风险点万无一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互联网监控手段,随时掌握企业对风险点管控情况,一旦报警提示出现异常,责令企业立即处置并反馈情况,使风险点始终处于动态监控之中。


  (二)加强事故隐患信息化管理。在安全生产监管综合信息平台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分系统,企业利用该系统录入排查治理信息,履行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主体责任。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该系统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记录、管理、分析、处置,每一个环节做到痕迹化,实时监控隐患整改情况,对没有按期整改的重大隐患,根据工作痕迹倒查责任,问责到位。


  五、相关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重大意义,突出预防为主、关口前移,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各级领导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组织研究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分工,明确时限,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抓好落实。


  (一)坚持整体推进。各级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办公室,要把推进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作为集中行动的一个重要内容,要与企业主体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等情况同调度、同督导、同检查、同通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对排查出的风险点必须严密监控,对发现的隐患必须立即消除,牢牢筑起双重安全防线,从根本上防范事故发生。


  (二)搞好示范带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培训计划和方案,组织企业负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通过在标杆企业召开现场会的方式进行现场培训,发挥标杆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把典型企业的标准、制度、管理方法推广到同类企业中,以点带面,提高本地区、全行业的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三)加快平台建设。运用信息化监督管理是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实现科学、精准、严格、高效安全监管的必然要求和有力措施。各级政府和安监、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要把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综合信息平台作为“十三五”时期的一项重要建设内容。要加大投入,制定建设方案,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系统建成后,各级各部门领导同志和监管执法人员要迅速学习和应用,切实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四)加大推进力度。对省级标杆企业探索、创新、积累形成的风险管控标准,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加强政策支持,不断推进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相关政策创新,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地方性法规、标准体系,规范、引导和推动预防控制工作依法运行。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动员职工依法参与和监督企业风险管控工作,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开展风险意识和风险防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素质。


  (五)严格考核问责。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由以事故为重点向以风险为重点的转变。要改进考核方式,把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从事后问责向事前问责转变,切实加强对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过程监督和考核问责。对工作被动应付、体系建设落后的市给予通报批评,并在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中“一票否决”。对懒政怠政行为,要严肃处理。建立健全事故倒查追责机制,依法依规查处没有及时发现、管控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区域性风险并酿成事故的企业和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8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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