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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有关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函〔2019〕849号)

2019.05.14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近期,北京市、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及部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请示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有关问题。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中使用的减温减压装置、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等元件组合装置以及管件(含弯头、三通、异径接头等),由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制造或者由相应级别的锅炉(与管道连接)制造单位制造;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中使用的钢管、阀门、补偿器等压力管道元件,由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制造。

  二、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中使用的减温减压装置、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等元件组合装置,按照《锅炉监督检验规则》进行制造监督检验,不需要实施型式试验;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中使用的钢管、阀门、补偿器等压力管道元件,按照压力管道元件相关要求实施型式试验,不需要按照锅炉部件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中使用的管件,按锅炉部件实施制造监督检验或者按压力管道元件实施型式试验。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中使用的进口压力管道元件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实施制造监督检验或者实施型式试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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