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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3号)

2016.06.12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年5月27日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6年6月7日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userfiles/file/20160612/2016061213018128812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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