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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

2016.11.29来源: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公室

     11月22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意见》,提出了“二十三条”新政策新措施。今天,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到省财政厅副巡视员姜龙,介绍山东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改革情况、刚刚出台的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政策措施。

    据姜龙介绍,2015年,全省政府采购规模达到1415亿元,居全国第三位,节约财政资金153亿元;全省政府购买服务规模达到303亿元,比2014年增长十多倍。今年1-9月份,全省政府采购额为1489.7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7.6%;政府购买服务规模为 260.3亿元,增长63 %,继续保持了较快增长态势。

    围绕着加快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改革,更好地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的作用,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207号),提出了“二十三条”新政策新措施。具体可分为四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一是扩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范围。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事项全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2017年实现省直部门全覆盖。定期调整、修订省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凡列入指导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均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二是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发展。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政策措施,构建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财政经费保障与机构编制管理协调约束机制,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促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快培育一批社会需求度高、影响力大、品牌效果好的社会组织。三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在预算安排上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成效突出部门(单位)的支持力度。对主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新增公共服务事项,预算优先予以保障;对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增量资金。四是规范购买服务行为。及时总结推广可复制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办法。积极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平等竞争、优中选优。合理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严格履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主体责任。制定风险管控和应急预案,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完善违约补救措施,确保公共服务正常提供和社会稳定。

    第二,进一步创新政府采购执行方式。一是优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定期梳理并动态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保留通用性强的品目,删除使用率不高的品目,进一步突出管理重点。二是提高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工程类项目省级采购限额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省级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16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效率。三是灵活运用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适合按量归集需求的通用类货物,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方式;采购需求明确、标准统一且适合省市联动的通用性货物,实行省级统一采购、各市分签合同的方式;通用性强、标准统一的服务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方式。推行“互联网+政府采购”新模式,建设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在采购组织形式上,对紧急、涉密以及不具有竞争性的采购项目,经批准可依法自行采购;对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签订3-5年履行期限的合同。四是赋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更多采购自主权,可自行组织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并自主选择评审专家,根据需要自主调整采购项目。五是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和首购订购等措施,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科技创新等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三,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服务效能。一是强化采购人的主导地位。采购人应依法编制、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加强需求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二是促进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加强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强化日常管理。研究建立综合评价机制,促进代理机构诚信执业。三是建立评审专家库动态管理机制。加强专家库源头管理,严格按照标准条件把好入口、畅通出口,不断提高评审专家的整体素质和评审能力。四是优化政府采购监管服务。搭建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将监管要求、制度规定以及服务措施嵌入系统中,以信息化促进政府采购活动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畅通供应商投诉、救济渠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质疑投诉,维护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进一步完善工作保障机制。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完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凝聚改革共识和工作推进合力。省政府建立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深化信息公开机制,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立信用信息记录、查询与使用制度,对各方当事人实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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