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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751号建议的答复》的摘要

2017.07.14来源:

X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国氢气储存压力调整到70兆帕的建议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 我国燃料电池汽车产业规划

燃料电池汽车具有高效率、零排放、续航长等突出特点,是公认的汽车产业未来发展重要方向之一。2012年,国务院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提出到2020年我国燃料电池汽车、车用氢能源产业与国际同步发展。同时,提出加强燃料电池电堆、发动机及其关键材料等核心技术的研究。2016年,国务院印发《中国制造2025》,提出到2025年,制氢、加氢等配套基础设施基本完善,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区域小规模运行。2017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发布了《汽车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大力发展汽车先进技术,加快包括燃料电池汽车在内的新能源汽车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开展燃料电池全产业链技术攻关,逐步扩大燃料电池汽车试点示范范围。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一)燃料电池及整车标准体系建设。

我国已发布燃料电池及整车标准40余项,涵盖燃料电池汽车基础通用、整车、关键材料、发电系统等各个方面。我国积极参与燃料电池国际标准法规的制定并提出国际提案,相关内容已写入国际标准法规,如聚合物燃料电池测试方法、储氢系统火烧试验、储氢系统材料等。

现阶段,我国共有4项标准涉及燃料电池储氢压力,分别是《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T 24549)、《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车载氢系统试验方法》(GB/T 29126-201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技术条件》(GB/T 26990-2011)、《燃料电池汽车加氢口》(GB/T 26779-2011)。GB/T 24549已经开始修订,其余3项标准将采取修订原标准或修改单模式,于20177月份提交审核标准修订立项建议书,修订时将针对储氢压力问题进行重点研究。

(二)氢气储存设备的标准和试验装置。

氢气储存设备包括储氢压力容器和储氢气瓶(以下简称储氢容器)等,根据其压力、容积等参数,属于《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范畴。《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了储氢容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充装、定期检验和报废等内容。

目前《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气瓶公称工作压力适用范围为0.2MPa~35MPa,同时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了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气瓶与该规程不一致时,可以进行技术评审的特殊处理方式。我国是联合国UN GTR No.13-2013《氢燃料电池汽车安全全球技术规范》的签约国之一,正在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70MPa氢气瓶标准。目前,我国铝合金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制造技术相对成熟,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经组织制定《车用氢气铝合金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国家标准并形成送审稿。但国际通用的70MPa非金属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制造仍属空白,同时也没有技术机构能够开展70MPa氢气瓶的氢循环疲劳试验。

三、下一步打算

我国氢能源产业正在快速发展,在部分应用领域正在赶上并超过其他国家。由于氢气易燃易爆,大容积高压储氢容器包含着巨大的爆炸能量,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延缓我国氢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危害性极大。为助力国家氢能源产业的安全、快速发展,我们将进一步严格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一是健全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加快《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大规范)的制定,优化氢气瓶、氢气瓶阀的制造许可条件,完善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加快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加大宣贯力度。二是从源头上狠抓产品质量,严格产品监督检验,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三是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四是推动70MPa非金属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技术及其氢循环试验验证系统的研发。

我们赞同代表提出的建议,诚挚邀请代表参加上述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共同推动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化、推动我国氢能源产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联系电话及单位: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010-82262239

质检总局

2017年627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2),国务院办公厅(1),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本局:特种设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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